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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于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分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于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相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原价。
(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①全年销货净额在1 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②全年业务收人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人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4)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5)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6)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住房制度规定提存和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包括自愿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在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财政、劳动部门原规定提取的住房补贴,可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在已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存各类住房公积金时,凡企业在税前已按有关规定提存各类职工福利基金的,该职工福利基金支付除职工住房支出以外的其他规定用途支出后的账面余额应转为住房公积金,账面无余额或账面余额不足以结转当年应提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不足部分可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但企业超出规定比例自行提存的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不得列支。
—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住房构建费用、修建费用和租房费用等住房支出,应在已提存的该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各项住房支出,不足以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提存的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的部分,凡企业董事会决议,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得到赔偿部分。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款。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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