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为了准确地反映企业消费税的应交、已交、欠交等情况,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借方核算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或待扣的消费税;贷方核算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纳的消费税。
缴纳消费税的企业,除要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外,还要设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应由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应按产品(或劳务)类别设置明细账。期末,应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应无余额。
上一篇: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准予列支的项目
下一篇:增值税会计处理之一(二)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