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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捐赠确认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按照货物的价值和增值税税额,贷记“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入”。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和增值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入”。
[例]天华厂接受长虹厂捐赠的丙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价款40000元,税额68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作会计会录如下:
借: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营业外收入 46800
如果长虹厂捐赠的不是丙材料,而是机器2台,价款40000元,税额68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46800
贷:营业外收入 46800
说明:如果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比较大的话,企业可以分次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一般可以是分五年计入,那么当期就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本例题暂时不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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