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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资确认的价值(已扣除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包装物”等,按照投资确认的货物价值与增值税税额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如果对方是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进行投资,进项税额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按投资确认的价值与增值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实收资本”。
[例]某联营工业企业接受参加联营的某企业用原材料作投资,开来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将货物送到仓库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价256410元,税额43590元,价税合计30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2564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3590
贷:实收资本——××企业 300000
设上例投入的1台机器是投出厂的产品,而联营厂作为设备使用,开来的也是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300000
贷:实收资本——××企业 300000
设上例投入的1台机器联营企业不能使用,先记入“产成品”,欲对外销售;而投资人开来的是普通销售发票,价也同上。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成品——××产品 300000
贷:实收资本——××企业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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