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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辅助费用的会计处理,技术组认为,根据财政部1998年12月28日印发的《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财会字[1998]66号)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计入当期损益。房地产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辅助费用属于借款费用的一部分,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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