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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文第12问第(4)、(6)明确了固定资产装修费和经营租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账务处理,但未对经营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予以明确。《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已经废止。
根据财会[2003]10号文的规定,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的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实务中,对租人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对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原则进行判断。如果应作费用化处理,应一次性计入发生的当期;如果应资本化处理,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或者分别计入当期和“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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