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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向企业征收的社会保险统筹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企业对缴纳的社会保险统筹在会计核算处理方法上不尽一致,以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统筹的税务处理,也仍然存在很多分歧。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收益,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统筹的会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通知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例1」某企业2007年12月份从所有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应由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分别为3.2万元和0.4万元,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付工资 3.6
贷:其他应付款——基本养老保险费 3.2
其他应付款——失业保险费 0.4
「例2」该企业在2008年1月份为所有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分别为11.6万元和1.2万元(其中含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3.2万元和失业保险0.4万元),则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管理费用 9.2(11.6+1.2-3.2-0.4)
其他应付款——基本养老保险费 3.2
其他应付款——失业保险费 0.4
贷:银行存款 12.8(11.6+1.2)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而不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例3」该企业2007年12月份从所有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应由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为0.8万元,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付工资 0.8
贷:其他应付款——基本医疗保险费 0.8
「例4」该企业在2008年1月份为所有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为3.6万元(其中含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基本医疗保险0.8万元),则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付福利费 2.8(3.6减0.8)
其他应付款——基本医疗保险费 0.8
贷:银行存款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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