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收入”科目核算按规定向企业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所有失业保险机构都应设置“失业保险金收入”总帐科目。
收到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 失业保险金收入”科目;期末,将失业保险金收入结转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 失业保险金收入”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例1:1995年7月14日,某企业的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 凭证,代该厂缴收失业保险金30000元。
借:银行存款——收入户 30000
贷:失业保险金收入 30000
例2:1995年12月15日,收到振兴钢管厂(属私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000元。期末结转失业保险金收入帐户。
(1)收到应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时
借:银行存款——收入户 2000
贷:失业保险金收入 2000
(2)期末结转失业保险金收入时
借:失业保险金收入 2000
贷:失业保险基金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