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的期货保证金帐户资金不足,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要求需要追加保证金,但企业的资金有困难,不能按期追加保证金时,可以用企业持有的仓单(即提货单)或国债抵押,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收到会员或客户提交的质押品后,按一定的比率折价(如按规定以国债抵押时,按市值折价的比率不得小于10%)后将资金划入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帐户,企业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提供的有关凭据,按实际划入保证金帐户的资金,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质押保证金”科目;收到退还的质押品,借记“其他应付款——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企业提交质押品并收到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入的保证金资金后,待有资金时再收回质押品;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并收回质押品,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可以处置质押品。处置质押品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质押品为国债。企业如以国债作为质押品,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处置作为质押品的国债时,应将处置收入与原由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入的保证金的差额,记入“期货保证金”科目;国债的帐面价值与处置收入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企业应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原划入的保证金款项,借记“其他应付款——质押保证金”科目,按处置收入与原划入保证金的差额,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按质押品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科目,按质押品的帐面价值与处置收入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1:某企业由于期货保证金帐户余额不足,按期货经纪机构的要求需要追加保证金,企业以五年期国债作为抵押,国债的帐面价值50万元,期货经纪机构划入企业保证金帐户的金额为42万元。由于企业不能以货币资金追加保证金并收回作抵押的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按规定将国债出售,所得价款54万元,期货经纪机构已将处置国债的剩余款项划入企业的保证金帐户。根据上述资料,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
(1)以国债抵押划入保证金时
借:期货保证金 420000
贷:其他应付款——质押保证金 420000
(2)处置质押品
借:其他应付款——质押保证金 420000
期货保证金 2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 500000
投资收益 40000
2.质押品为仓单。企业如以仓单作为质押品,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处置作为质押品的仓单时,应作销售处理。企业应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原划入的保证金款项,借记“其他应付款——质押保证金”科目,按处置收入和增值税额与原划入保证金的差额,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按处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质押品的帐面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等科目。
例2:如上例,假如企业是以仓单作为质押品,上述处置收入不含增值税并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该企业增值税率为17%,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以仓单抵押划入保证金时
借:期货保证金 420000
贷:其他应付款——质押保证金 420000
(2)处置质押品
借:其他应付款——质押保证金 420000
期货保证金 211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18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0000
贷:物资采购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