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其他企业,其向外经营性租出的资产一般仍在“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并按照企业原有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折旧。其收到的租金收入作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计入“营业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例:某工业企业1996年1月1日将其拥有的厂房一幢出租给某公司,租期3年,租金每年120万元,每半年先支付一次。该厂房原帐面价值9600000元,残值比例为5%,预计使用年限20年,已提折旧4560000元。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月1日出租时先收半年稳金即60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00
或者先将其作为预收帐款处理,然后再按配比原则加以确认,即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预收帐款 600000
1月末至6月末每月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收帐款 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每月按规定计提折旧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38000
贷:累计折旧 38000[9600000×(1-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