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行业会计制度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帐务处理作了规定,随后于1994年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在1998年1月1日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又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作了新的规定。然而,从当前看,这些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行业会计制度开始施行时的规定。在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在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时,借记“利润分配——本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在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相应增加所得税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应交税金”。在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相应减少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以上处理是建立在将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处理的基础之上的,自1994年6月将所得税视为费用处理后,这种处理方法已失去存在的基础,然而目前仍有些企业在继续使用这种处理方法。
二、1994年对行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时的规定。在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有关科目。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都应执行的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相比,其优点:一是不需调整以前年度利润分配和本年会计报表的年初数。也不需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对应调整的所得税作单独处理;二是帐表中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年末数均一致。其缺点是:将调整的以前年度损益计入本年度利润总额,影响对本年度经营业绩的真实反映。
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在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相应减少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以前年度利润调整”。期未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种处理方法虽避免了采用上述第二种方法导致的经营业绩反映不真实的问题,但由于需要调整本年度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据,导致该项目数据与帐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不同;而且,由于需要调整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项目的上年实际数,导致这两项数据与上年帐表上对应项目的数据不符。另外,由于对报表进行较多的调整,既麻烦,又易出差错。
我认为,比较好的方法是将以上第三种方法加以改进。
(1)帐务处理分录不变。
(2)在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第2行“年初未分配利润”与第4行“盈余公积转入”之间,增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调整的以前年度损益。这种方法吸收了以上二、三两种处理方法的长处,克服了其弊端。其优点:一是不影响本年度经营业绩的真实反映;二是由于调整的以前年度损益在利润分配表中作了单独反映,从而不需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不会使本年帐表之间和本年度报表与上年帐表之间产生差异;三是操作简单,不易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