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13号),强化了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管理,明确规定下述企业或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同时该《通知》规定,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但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该《通知》还规定,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面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新政策,该如何应对呢?我们先解释一下几种折旧方法的概念。企业使用最多的折旧方法是平均年限法,该方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是等额的。加速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两种。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平均年限法折旧率计算折旧额的方法。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该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此不再介绍。
总体上讲,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企业在具体选择折旧方法时,既要考虑折旧抵税的效应,又要考虑企业的现金流量及资金时间价值对折旧方法的影响。在折旧初期,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金额较平均年限法要多,因此在此期间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也就等于获得了一笔可以无偿使用的资金;但在折旧后期,则要比在平均年限法下多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比较方案的优劣时,应当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现举例说明:
某电子生产企业为生产需要,拟于2003年12月购买一台设备,设备价款10000元,预计使用期限5年,预计净残值率5%,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折现率6%。根据政策,该设备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折旧,现分别就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简称余额递减法)进行论述。
通过计算,三种方法的计提折旧金额、折旧抵税金额、折旧抵税金额折现见“折旧抵税金额折现比较表”。
在平均年限法下,企业每年的折旧额为1900元,5年共计提折旧9500元,使用期满后可以抵税3135元,折现金额为2637.42元。
在年数总和法下,企业第一年的折旧额为3166.67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2533.33元,第三年的折旧额为1900元,第四年的折旧额为1266.67元,第五年的折旧额为633.33元,5年共计提折旧9500元,使用期满后可以抵税3135元,折现金额为2742.35元。
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企业第一年的折旧额为4000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2400元,第三年的折旧额为1440元,第四年的折旧额为830元,第五年的折旧额为830元,5年共计提折旧9500元,使用期满后可以抵税3135元,折现金额为2769.15元。
通过上述计算比较可以得出:同一项固定资产在折旧年限、折旧金额、税率一致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抵税金额折现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双倍余额递减法最优。虽然上例三种方法的结果相差不大,但如果固定资产原值达到上千万元时,就会产生很大区别。另外,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三种方法前几年折旧抵税金额是不同的,平均年限法每年相等,而后两者逐年降低。这就意味着:当前几年企业处于税收减免税期时,加速折旧方法会减少前几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减少。因此,在企业适用的税率前后有差别时,具体采用何种方法还得进行具体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