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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二)

2006-5-18 11:23  【 】【打印】【我要纠错

  接受外币资本投资账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外币投资时,采用收到外币款项时的市场汇率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

  对于实收资本账户如何登记入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分别投资合同是否有约定汇率进行处理:⑴在投资合同中对外币资本有约定汇率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汇率进行折算,以折算金额作为实收资本的金额入账;外币资本按约定汇率折算的金额与按收到时的市场汇率折算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⑵在投资合同中对外币资本投资没有约定汇率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款项时的市场汇率进行折算。

  例7:2005年1月,某国有企业为了提升家用小轿车的市场竞争力,决定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双方共同投资设立一轿车制造公司。该轿车制造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作为资本投入。收到外币投资款项时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25元人民币。投资合同规定的汇率为1美元=8.00元人民币。

  200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62号),要求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其中,外商投资的金融企业自2002年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因此,2005年设立的该中美合资轿车制造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本例中,该中美合资轿车制造公司对于收到的外币资本投资,一方面应按照收到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登记相应的资产账户,并按照美元的金额登记相应的外币账户,另一方面应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汇率折算的人民币作为股本入账;对于两者由于折算汇率不同所产生的折算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1000万美元)(1000×8.25) 8250

   贷:股本  (1000×8.00)8000

     资本公积  250

  沿用例7的资料。除假设投资合同中没有约定汇率处,其他条件与上例同。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1000万美元)(1000×8.25) 8250

   贷:股本           8250

  例8:乙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签订的投资合同中规定外商分次投资外币资本,在投资合同中没有约定折算汇率。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收到外商投入资本300 000美元,当时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25人民币,第二次收到外商投入资本300 000美元,当时的市场汇率是1美元=8.30人民币。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次收到外币资本时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300 000美元)(300 000×8.25) 2 475 000

   贷:股本                 2 475 000

  第二次收到外币资本时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300 000美元)(300 000×8.30) 2 490 000

   贷:股本        2 49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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