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量的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企业利润,采取代销的方式进行商品销售。由于该销售方式比较复杂,财会人员在会计处理上容易混淆。下面笔者对代销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一介绍。
一、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出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时,按实际成本或进价(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计划成本,采用售价的技售价)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销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受托单位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委托单位收到代销单位代销货物清单时,应据此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受托单位并按不同方式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视同买断
即由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单位按协议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单位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单位所有。委托单位将商品交付给受托单位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单位,委托单位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只有在受托单位将商品销售后,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当委托单位向受托单位发出代销商品时,按商品的进价或售价(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企业)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委托单位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时,按增值税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借记“应收账款”账户,按协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例1:甲批发企业委托乙零售商店代销电器商品400件,协议价1900元/件,进价为1700元/件,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甲企业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680000
贷:库存商品-电器商品 680000
收到代销清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商品已全部售出)时:
借:应收账款 889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9200
收到乙商店付来商品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9200
贷:应收账款 889200
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80000
2.收取手续费
即受托单位根据所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单位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单位通常应按照委托单位规定的售价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受托单位将商品销售后,开具代销清单,并向委托单位交回款项,委托单位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支付代销手续费或受托单位从销售款中扣除手续费,将余款付给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收到受托单位代销清单时,按商品含增值税售价扣除手续费后的差额借记:“应收账款”账户,按代销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账户,按不含增值税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