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购动力费支出的核算
外购动力费包括外购电力费、蒸汽费等。
付款时,一般借记“应付帐款”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
为什么不借记成本费用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
原因:外购动力费一般不是在每月末支付,而是在每月下旬的某日支付。如:6月21日支付的电费是5月20日——6月20日期间所耗电费,而6月份的实际电力耗费只有到6月末才能计算分配,二者金额往往不一致。此种帐务处理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
若每月支付外购动力费的日期基本固定,且每月付款日至月末应付动力费相差不多,也可不通过“应付帐款”帐户核算,可于付款时直接借记成本费用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
2、外购动力费分配的核算
分配方法:
1〕外购动力费的分配,在有仪表的情况下,应根据仪表所示耗用数量及单价计算;
2〕无仪表的情况下,可按生产工时比例、定额消耗量比例、机器功率时数比例分配。
帐务处理
应按外购动力费的用途,将其费用计人相应的成本、费用帐户:
产品生产用的动力费,应借记“基本生产成本”帐户;
辅助生产用的动力费,应借记“辅助生产成本”帐户;
车间管理用的动力费,应借记“制造费用”帐户;
厂部管理用的动力费,应借记“管理费用”帐户;
贷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帐户。
产品成本明细帐是否单设“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应视情况而定。
1〕若外购动力费、燃料费占产品成本的比重较大,应单设“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
2〕若外购动力费、燃料费占产品成本的比重较小,不需单设“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燃料费记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外购动力费记入“制造费用”成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