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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动力费和折旧的核算

2006-5-13 14:51  【 】【打印】【我要纠错

  1、外购动力费支出的核算

  外购动力费包括外购电力费、蒸汽费等。

  付款时,一般借记“应付帐款”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

  为什么不借记成本费用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

  原因:外购动力费一般不是在每月末支付,而是在每月下旬的某日支付。如:6月21日支付的电费是5月20日——6月20日期间所耗电费,而6月份的实际电力耗费只有到6月末才能计算分配,二者金额往往不一致。此种帐务处理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

  若每月支付外购动力费的日期基本固定,且每月付款日至月末应付动力费相差不多,也可不通过“应付帐款”帐户核算,可于付款时直接借记成本费用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

  2、外购动力费分配的核算

  分配方法:

  1〕外购动力费的分配,在有仪表的情况下,应根据仪表所示耗用数量及单价计算;

  2〕无仪表的情况下,可按生产工时比例、定额消耗量比例、机器功率时数比例分配。

  帐务处理

  应按外购动力费的用途,将其费用计人相应的成本、费用帐户:

  产品生产用的动力费,应借记“基本生产成本”帐户;

  辅助生产用的动力费,应借记“辅助生产成本”帐户;

  间管理用的动力费,应借记“制造费用”帐户;

  厂部管理用的动力费,应借记“管理费用”帐户;

  贷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帐户。

  产品成本明细帐是否单设“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应视情况而定。

  1〕若外购动力费、燃料费占产品成本的比重较大,应单设“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

  2〕若外购动力费、燃料费占产品成本的比重较小,不需单设“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燃料费记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外购动力费记入“制造费用”成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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