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同产品梢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应收或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例如, 永明公司11月份销售A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70 000元,其中包装物价值40 000元(包装物不单独计价核算);增值税额45 900元;账款尚未收到。,假设包装物单独计价核算。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315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