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物易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4/18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纳税。对纳税人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作价或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核定其销售额”。对收到的货物,在帐务上要作购入处理。
例:某企业甲(一般纳税人)用生产的产品20台,每台产品销售价格3000元,换取乙企业生产材料一批,双方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60000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10200
贷:销售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10200
例子中虽然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没有变化,但如果以物易物的行为不做销售帐务处理,就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使企业偷逃所得税。
四、以旧换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例:某商场对某品牌彩电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旧货折价600,新彩电售价2925元,当月采用此方法销售彩电20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465000
材料——旧彩电 120000
贷:销售收入 5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85000
五、以货抵债
企业以货抵债,应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做销售处理。
例:A公司欠B公司货款11.7万元,A公司以自己的产品10台,每台1万元,抵债给 B公司,应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帐款 11.7万元
贷:销售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1.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