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等行业会计、财务制度相比,《建造合同》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对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会计核算规定了不同的原则和方法。
施工企业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要根据新制度的要求对相关科目余额进行追溯调整,以实现新旧账目的衔接。调账前,先根据新制度的要求,设立新账户,然后分建造合同项目进行衔接调账。其中,新“工程施工”账户应设置“合同成本”与“合同毛利”明细账,并将“工程施工”旧账科目的余额转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新账科目。
一、某项目预计合同总收入大于预计合同总成本时,做如下账项调整:
(1)恢复工程施工成本、确认工程施工毛利和工程结算金额,并调整期初损益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根据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成本确定)
——合同毛利(按新制度计算确认的全部已完成工程合同毛利)
贷:工程结算(按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确定)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成本]
若应调整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应在借方。
(2)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应调整递延税款及期初损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递延税款
{[(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成本]×所得税率}
若上式计算的应调整递延税款为负数,做相反会计分录。
二、某项目预计合同总收入小于预计合同总成本时,做如下账项调整:
(1)恢复工程施工成本、确认工程施工毛利和工程结算金额,并调整期初损益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根据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成本确定)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成本+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计算确认的全部已完成工程合同毛利)
工程结算(按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确定)
若应调整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应在贷方。
(2)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时,若以前年度工程结算利润总额为正数,应调整递延税款及期初损益
借:递延税款(以前年度工程结算利润总额×所得税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若以前年度工程结算利润总额为负数即亏损,不做调整。
(3)确定未完施工预计合同损失,计提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总收入)×(1-完工进度)]
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三、根据期初损益的调整情况,补提盈余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
因调减期初损益而冲减多提盈余公积金,做相反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