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到某企业进行涉税服务发现该企业在销售人员的产品销售承包收入核算中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例如:该企业实行销售收入与工资收入挂钩对业务人员的工资报酬进行分配,一名业务人员当月完成产品销售1 500 000元,按销售收入2%计提个人的工资收入,该名员工当月取得工资收入30 000元。该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一、(1)借: 营业费用 30 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 30 000
计算个人所得税:(30 000-1 600)×25%-1 375=5 725
(2)借: 应付职工薪酬 30 000
贷: 库存现金 24 275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5 725
在我们对该企业记账凭证进行复核时发现,该业务员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支付差旅费5600元、业务招待费3 400元。针对上述业务企业如果对该项业务分开核算就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应当作如下账务处理;
二、会计分录:
(1)借: 营业费用 5 600
管理费用 3 400
贷: 库存现金 9 000
计提与发放个人工资时;
会计分录;
(2)借: 营业费用 21 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 21 000
计算个人所得税(21 000-1600)×25%-1 375=3505
会计分录
(3)借: 应付职工薪酬 21 000
贷: 库存现金 17 495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 505
以上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收入差额2 220元(5725-3505),按第二种方法核算并不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在进行涉税会计处理时,要认真分析税法与会计法的差异,真正作到纳税成本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