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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中净资产为负数的会计处理

2006-9-19 17:7 苟尚斌 【 】【打印】【我要纠错

  近几年资产重组与改制上市的企业行为广泛存在,作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在从事与上述有关的审计业务时,遇到许多新的会计处理问题有待同仁共同商榷。本次想就资产重组中出现净资产为负数时的会计处理提出一已之见。

  一:案件的由来

  财政部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础上以199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全国重型汽行业划分成三大集团公司。A集团公司是三大集团公司之一,划归某直辖市政府所有,A集团公司系以B汽车制造厂为基础另接收C、D、E、F、G五家公司(厂)组建而成,净资产总额为23,135.5万元,其中C厂净资产为-21,695万元。K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与工商注册的注册资金均为23,135.5万元,A集团公司对C厂的会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21,695万
    贷:长期股股投资-C厂(股权投资差额)21,695万

  二:审计意见

  公司上述会计处理处理存在不妥之处,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第19条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审计调帐为,

  借:长期股股投资-C厂(股权投资差额)21,695万
    贷:资本公积21,695万

  三:简要评析

  公司的会计处理虽然与《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不相符,但与财政部的下划财务指标和验资内容相符;审计调整意见却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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