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企业的活动范围已不再受到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而走向全球化。为了分散风险、抢占市场,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经营上迈出了很大的步伐;加之,政府也逐渐放松了对一些行业或市场的管制,促使企业的经营行为日益复杂多样。与之相应的合并会计报表将母公司会计报表与受其控制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抵消了集团内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使信息用户可以了解整个企业集团对外交易形成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作为母公司现有或潜在的股东,根据现行的合并会计报表却难以作出“购—售—持有”母公司股票的理性决策。其根源在于合并会计报表提供的是涵盖整个企业集团的聚合(aggregated)信息,虽然它可以展示出集团的全貌,但同时也掩盖了集团中处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各个公司情况,因而现行合并会计报表未能很好地完成会计信息系统所赋予的目标。
为了降低合并会计信息的聚合程度,一种方法就是缩小合并的范围。如以母公司所在的行业为基准,将经营业务相近的母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这样就可以基本剔除与母公司处于不同行业的子公司,从而便于和同业的其他公司会计报表进行比较。但这种做法留给企业很大的选择余地,可能造成信息披露上更大程度的不可比。因此大多数会计准则都不允许将与母公司经营业务相差很大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注:国际会计准则IAS-27《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12条指出:“有时,一个子公司可能因为和集团内其他企业的业务不同而被排除在合并编报的范围之外。据此而将其排除在外并不合理,因为对这类子公司予以合并编报,同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增加披露关于子公司不同业务的资料,能够提供更好的资料。”)。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一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也认为,为了反映企业集团的全面情况,应将上述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另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办法是编制分部财务报表,作为合并会计报表的补充,从而达到综合性与分解性的统一。一般认为,在资本市场中,分部信息对投资者具有较高的决策相关性,但是其可靠性与可比性较差。因此,除证券管理部门以外,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也纷纷发布有关准则或规定,以规范分部信息的披露行为。本文拟就第二种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一、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英、美等国对分部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65年首次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行业披露销售额和利润信息。随后这一规定被写入1967年的公司法中。在欧盟第4 号和第7号指令颁布之后(注:欧盟的第4号(1978)的第7号(1983 )指令规定了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下限,即按照行业和地理披露分部的销售额数据。但该指令并未使欧洲成员国企业的分部报告实务由多大改观。),1981和 1987年经修订的英国公司法对分部信息披露作出了更广泛的规定,如除了要求披露行业分部的销售额和税前利润之外,还要求披露地理分部的销售收入信息,伦敦证交所还非强制性地要求企业披露地理分部的利润数据;最近的准则是英国会计职业组织(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0年发布的SSAP-25 “分部报告”, 要求企业增加披露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净资产信息,从而拓展了英国法律和股票交易法规中对分部信息的披露要求。
美国在分部信息披露上有着广泛的规定。从1969年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首次要求在册的上市公司按照行业分部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1976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FASB-14“企业分部财务报告”,要求企业按照产业分部(industry segment)和地理分部(geographic segment)来对企业的非关联客户收入、集团内部转移、经营收益(或净收益)及可辨认资产等数据加以披露;随后,FASB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与分部信息有关的会计准则和技术公告。如FASB-18要求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与方法用于分部信息的编报;FASB-21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在不同产业、 国外经营、出口销售及主要客户的分部信息;此外FASB-24 还规定了企业免于编报分部信息的几种情形。(注:FASB-24规定, 下列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用披露分部信息:(1 )当整套财务报表已经合并或汇总于另一企业的财务报告中时;(2 )对国外非子公司的投资的整套财务报表当呈报于同一报告主体中时;(3)非公众企业(Nonpublic enterprises)可以免于披露分部信息。)这些准则的制定与实施,为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提供了规范性指南。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FASB的实质性支持,使得任何一家欲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多种经营公司或跨国公司,均需按照这些准则和规范的要求披露分部信息。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分部信息披露的国际协调
在分部信息披露方面,198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了IAS-14“按分部编报财务资料”,要求企业按照产业分部与地理分部揭示来自外部与内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可辨认资产等有关信息。IASC在该准则的说明中指出,“提供分部资料的目的是向财务报表用户提供关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不同产业分部和不同地区分部的规模大小、利润贡献以及发展趋势的资料,使他们能对整个企业作出更有依据的判断。”从准则内容上看,IAS-14与美国FASB-14的要求比较接近, 所不同的是它未要求企业披露出口销售和主要客户的分部信息,也没有明确指明分部的重要性判断标准。
(三)我国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也陆续制定并发布了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制定出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影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分部信息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这种变化特征。
1.1994年以前,完全的自愿披露。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向公众提供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在1994年以前,由于证监会没有公布正式的定期报告内容和格式,故许多公司只能以《公司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因此各公司在披露分部资料的程度与范围上存有很大的差异。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在一个管束不尽完善甚至比较脆弱的环境下,自愿披露会计信息往往会造成消极的后果。
2.1994—1995:指导性的自愿披露。1994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使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在内容与格式上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其中对分部信息的披露,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 )业务报告中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如果公司实行多元化经营,其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营业务10%(含)的经营活动及其所在的行业分别作出介绍。如果公司在不同地区或国家开展业务,还应该按照不同地区或国家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2 )会计和业务数据摘要中非强制性指出:“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以数据列表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分额、公司各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公司各地区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上述准则对公司的分部信息仅做了模糊的定性描述要求,而对分部会计数据并未做强制性披露规定,这可能因为分部信息尚未引起财政部、证监会及上市公司等有关方面足够重视的原因。但是从这一时期的年报披露情况看,一些上市公司已经很会利用分部信息来传递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了。
3.1996—1997:执行不力的半强制披露。中国证监会在对《准则第二号》执行结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于1995年12月21日,发布了该准则的第一次修订稿。新的准则除了对原文中一些要求进一步明确外,还特别以附件的形式颁布了《财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附注指引》),以规范信息披露过程中“报喜不报忧”、“报表注释不能释疑”的状况。对于分部信息的披露,除了保留以往正文中很模糊的描述性要求以外,还在《附注指引》中特别给出了“分地区、分行业资料”的披露格式,要求公司按产业和地区分类提供前后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税前利润和净资产信息,并且要求对集团内分部间的交易结果予以抵消。
4.1998年:较为严格的强制披露。1997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准则第二号》的第二次修订稿。这次修订不论从内容还是格式上较前次修订都作出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例如在年报正文董事会业务报告部分,不再要求公司描述其产品改进措施落实、科研成果应用、技术改进与提高等可操作性很强的情况,但是却保留了对多元化和跨国经营公司对分部经营状况的描述;此外,新的准则将原附件部分的内容修订以后纳入到准则的正式内容之中。
新的准则只对多元化公司的行业分部做了定量披露要求;与以往相比分部信息的具体披露内容做了较大的改变:准则仅要求披露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信息,不再要求原来所要求的分部净利润和净资产数据。分部信息披露内容与方式的变化,反映出我国证券监管当局在规范上市公司披露政策上,对 “简明扼要”与“充分披露”进行权衡的矛盾过程。可能正是由于分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加上其特有的会计处理难点,才使得证监会对这一内容的披露持既审慎又易变的矛盾态度。
(四)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
表1从不同角度对英国、美国、IASC 和我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比较。总的看来,我国的有关规定在初期(1995年以前)与英国的较为接近,而后来则表现出与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一定程度接轨的特征。
表1 分部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
项目 英国 美国 IASC 中国
规定 1981,1985 SEC 10-K 《年度报告的
与准 ,1989 Companies Form;FASB-14 内容与格式》,
则要 Act;SSAP-25 ,18,24 IAS-14 1994,1995
求 1997
分部 行业,地理分 产业,地理分 产业,地理 1995:行业,地理
种类 部 部,出口销售 分部 分部;1997;行业
,主要客户 分部
分部的外部销 分部的描 1995:分部收
售,内部转移, 述,对内 入,税前利润
要求 分部销售额, 经营损益,可 和对外销 ,净资产
披露 税前利润, 辨认资产;折 售,分部 1997年,营业
的分 分部净资产 旧,资本性支 的成果, 收入,营业成
部信 出,转移定价 分部使用 本,营业毛利
息 基础等 的资产,
转移定价
基础
"董事会应参考 分部的确定在 在很大程 在很大程
可辨认 公司业务组织 很大程度上依 度上依赖 度上依赖
分部的 的方式" 加以 赖于企业管理 管理当局 管理当局
确定 确定(Sch.4) 当局的判断. 的判断. 的判断.
(FASB-14)
基准:分 行业分部的主
部收入、 营业务收入须
可报告 国外销售收入 分部销售额或 利润或资 占总收入的10
分部的 占总收入10% 可辨认资产或 产总额的 %(含)以上
确定 以上的洲际分 损益额的10% 10%测试. ,地区分部按
部 测试. 备选:管 国别划分.
理当局的
判断
证券公开
适用 公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范围 ,经济上重要 公众公司 及经济上 上市公司
的非公众公司 重要的单
位.
披露 财务报表附注 补充报表 补充报表 财务报表附注
方式
二、分部信息披露的会计难点
(一)如何符合逻辑地确认可报告分部(Reportable Segment)
许多批评者认为,现行会计准则在分部的确认与报告上缺乏明确指南,使管理当局在确定可报告分部时有很大的自由,从而导致分部的划分过于空泛而失去意义;还有一些人认为,分部信息披露的这种状况,使管理当局可利用其来达到自身财务报表目的。通常,确定企业可报告分部可以分为两个步骤:(1)将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划分为产业分部,将企业在不同地域的经营划分为地理分部;(2 )选择重要的产业分部和地理分部确定为可报告分部。
1.产业分部的划分。按照IASC的定义,产业分部是指“一个企业内可以区分的,主要是对企业外部的客户,分别提供不同的产品或劳务,或者不同类别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各个组成部分”。产业分部的划分一般可以参照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制定的标准行业或产品分类。例如我国将国民经济各行业按照建设性质分为16个大行业和87个子行业;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将全部经济活动分为17个部60个类别;国际标准产品分类将主要产品分为10个部69大类。在按照这些标准分类作出产业划分时,企业很可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企业的分类标准,造成分部的划分有时可能过细,有时又可能过粗,企业之间的可比性较差。FASB面对这种情况时,也不得不承认:“尽管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分类有多种体系,产业分部的确定主要还是依赖于管理当局的判断。”在美国FASB与加拿大AcSB于1993年联合发布的“欢迎评论:企业分解信息的报告”中,提出了产业分部应当以企业管理的方式为基础的建议。他们认为,这种分部划分方法使报表用户可以将自己对企业经营的评价建立在与企业内部管理所用的信息相同的基础之上,从而使分部信息更加可靠,并降低信息的生产成本。该意见还指出,公司内部设立的利润中心对分部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很有帮助。
2.地理分部的划分。分部信息的可预测性(Predictability)要求分部的划分应当建立在以一定时期内具有同种特征的行为的基础之上。FASB-14认为,地理分部指的是“可以被确定为适合于企业特定环境的一个国家或多个国家的集团”。同时还指出划分地理分部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距离远近、经济相似性、经营环境的相似性及相互关系的性质、规模与程度等,但是这些规定并未给出地理分部划分的确切定义。现行准则通常要求按照企业的经营地点或者是销售市场来划分地理分部,有时还可根据这二者共同确定。许多国家规定,企业在国内的经营一般当作单独的地区分部,但对一些规模巨大的跨国公司而言,区分国外经营和国内经营已经非常困难。因此有人建议通过制定单一的标准(如按照国别基础)来划分地理分部,能够使信息的可比性增强,但是这样做又可能使一些公司的分部报告过于繁复,使分部信息的重要性丧失,造成信息超载(overloaded)。
3.分部的重要性测试。分部的划分尽管有多种方法,但是在可报告分部的确认上,许多国家及IASC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例如FASB-14 规定,当分部的营业收入、损益或可辨认资产中只要有某一项指标占到企业集团的10%时,就应当确认为可报告分部;另外如果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10%以上是从一个客户处销售取得时,还应按主要客户揭示其销售信息。在确定可报告分部的最小规模时,究竟应该按照绝对额还是相对额加以确定,目前仍存有争议。通常,为了达到分部信息的可预测性,只要规定一个百分比作为分部确认下限,就可以获得重要分部的相关信息(例如我国就规定了行业分部销售收入的10%测试)。但是企业与企业之间若想达到可比性,应以某个绝对数作为分部确认的标准。否则对一家小公司来说,10%的披露标准的绝对数相对一家大企业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也有人建议通过二者相结合的办法,即首先规定一个较低的相对百分比,然后划定一个绝对额下限,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间的分部信息可比性与可预测性矛盾的问题。
(二)如何在分部间对共同费用进行分摊
会计中对一些共同费用往往采用某种武断的分摊方法(例如折旧计算,制造费用的摊销等),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判断的差异。但是这种分摊很难获取相关的信息。分部获利能力的大小应体现在分部的成果中,通过归属于各个分部的收入和费用之间的差额反映出来。但在实务中,一些共同费用(如总公司管理费)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在各分部间分摊,都不能认为是合理的,武断的分摊只会给信息用户带来误导。
因此各国现行准则在报告分部利润时,大都采用了报告分部的贡献额(即经营损益)的方式来衡量分部的成果。在我国的年报披露格式中,1995年规定披露分部的税前利润,到1997年修改为披露分部的营业收益,关键一点就是考虑到一些共同费用的分摊会给管理当局提供更多的操纵分部利润的机会。究竟这两个指标孰优孰劣,目前还难有定论。但是至少披露分部的贡献额可能会造成报表用户的误解,即将其误认为是分部的净收益,从而导致公司的利润总额高估。
(三)如何合理确定分部间的转移价格
转移价格是指管理当局从集团总体经营战略出发,在母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执行的内部价格。由于这种内部价格通常不受外部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从局外人看来这是一种“非正常交易”价格。现代企业的分权管理将经营决策权在不同产业和不同地区之间进行适当划分,并通过适当的授权使各分部的生产经营能够迅速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为了反映分部的经营业绩,各分部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加以合理的结算。但企业往往从集团的整体利益考虑,通过操纵分部间的转移价格,调整各分部的利润水平,从而达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例如,由于各个国家的税制存在着差异,集团公司往往会采用转移定价的方式,把设在高税率国家的分部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调低集团的总体税负。又如,当集团的某个产业分部获得了较高利润时,为了避免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而带来的限制性措施,也可以通过适当的转移价格而使其保持适度的利润水平。
对企业的投资者而言,企业从外部客户处获得的收入,比起企业各分部间的转移更具有预测力和客观性。因此有人建议,将分部间的内部销售加以抵消,从而消除转移价格对分部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使分部数据之和与合并报表数据相吻合。但这种做法却使得各分部之间的收益数据不可比,而且不同的企业的数据也可能不可比。因为有些时候,一家企业不予列报收入的半成品,可能会是另一家企业的产成品。
由于转移价格的制定,既能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促进企业各分部间的分工与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内部资源,又能作为一种财务手段影响各分部的获利能力的指标,进而提高公司的整体价值。因此加强分部间转移价格信息的披露就成了许多国家会计准则关注的焦点之一。IAS-14要求对每个予以编报的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必须披露分部之间转移定价的基础。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也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但是在分部资料的披露中,除了要求对公司内各分部间的收入和成本加以抵消以外,对转移定价并未作特别的披露要求。
(四)如何确定分部的净资产
由于企业的获利能力的重要度量指标是净资产收益率,因此从逻辑上说,应当要求每个分部单独披露其所使用的净资产。我国1995年规定的分部信息披露格式中就有分部净资产一项。但是,分部的净资产数据有时很难获得。一方面,资产计量的复杂性使企业难以有效地将某项资产指定给特定分部,以使其与分部的经营成果合理地联系起来;即使有形资产可以这样做,许多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则可能被忽略;另一方面,负债通常很难进行合理地分配,因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而进行的融资往往是综合使用的,因此很难说某项负债是专为某一特定资产而借。也许正因为这个原因,美国和IASC都仅要求企业揭示分部的可辨认资产信息。我国则可能因为1995年披露净资产的要求过高,执行不力,到1998年干脆连披露资产数据的要求也取消了。
分部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还处于不断摸索阶段。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与企业规模的日益增大,社会公众对企业分部信息披露的需求将不断提高,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投资者理性程度的不断提高,分部信息披露对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必将受到广大会计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及证券监管部门的重视,并在实践中逐渐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