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0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我国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现状分析

来源: 编辑: 2005/06/15 17:54:30  字体:
  1.0 引言

  1992年,财政部颁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1995年,财政部发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作了详细的规定。随后,财政部又颁发了一些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同时,理论界也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提出了许多讨论意见,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理论, 即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所有权理论的选择之争(林钟高,1995;张翠荷,1998);(2)购并日会计方法的选择,即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之争(汤云为等,1996);(3 )如何确定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汤云为等,1996;朱静,1998);(4 )合并价差和合并商誉的区别及合并价差和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林钟高,1995;王菁华,1996)。这些研究基本上是规范性的,对我们了解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种理论和编制方法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我们更关心的是,财政部所颁布的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政策法规,实际执行情况究竟如何,有否改进的余地。为此,本文选择了沪市92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主要进行描述性研究,对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实务有所裨益。

  2.0 研究问题及样本描述

  2.1 研究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与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五个问题:(1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处理的执行情况;(2)母、子公司经营范围一致性及编制分行业报告的必要性;(3)合并价差的状况及摊销的必要性;(4)合并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勾稽关系;(5)合并范围的确定。现分述如下:

  2.1.1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似乎与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没有直接的关系,其实它对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正确性影响很大。在企业按成本法处理时,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且从理论上说,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所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均应一致。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1992)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占该企业资本总数50%以上的,应按权益法记帐,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998)的规定,在投资企业帐上,股权投资差额也需要摊销,这也是权益法(在美国称为复杂权益法)的要求。

  如果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没有采用权益法核算,从投资日起,当子公司的累计分配现金股利小于累计实现利润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数要小于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帐面数,会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合并价差中。分析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助于我们研究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现状。

  2.1.2 母、子公司经营范围一致性

  上市公司通过募股和配股筹集到大量资金,往往会创办或收购子公司,经营与其主营业务不同的行业或产品。90年代,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涌现,如房地产、商业、外贸等,一些上市公司在创办子公司时就会投资于这些朝阳行业,使母、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很不一致。合并会计报表提供了母、子公司联合经营的业绩,母、子公司相互依赖程度越高,越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Mian、Smith,1990)。相互依赖程度不一定指母、子公司经营业务的一致性,而且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确实也与母、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一致无关,但合并会计报表只能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信息,难以反映企业集团的行业风险与经营风险。如果母、子公司经营业务差异较大,以母公司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就成为一个多种经营公司,那么,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就要考虑是否应编制分行业财务报告,以更充分地披露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2.1.3 合并价差的现状及摊销的必要性

  合并价差,指母公司股权投资成本与其所占子公司净资产帐面价值份额的差额,是股权投资差额的一种。从理论上说,合并价差由子公司净资产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差额Ⅰ),以及投资成本与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差额Ⅱ)构成。差额Ⅰ依附于子公司的净资产项目,主要受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物价水平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多数情况下,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帐面价值;差额Ⅱ即合并商誉(或负商誉),依附于子公司整体。所以,当子公司的净资产消耗时,差额Ⅰ也应摊销。尽管合并商誉是否摊销在会计理论界颇有争论,但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大多倾向于摊销。因此,若上市公司的合并价差数额较大,或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则应当加以摊销。

  2.1.4 合并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勾稽关系

  母公司按权益法记帐时,合并会计报表中的有关数据之间存在着若干勾稽关系,如少数股东损益与子公司净利润或亏损的关系,以及少数股东权益的勾稽关系等,本文只讨论后者的勾稽关系。根据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公式中以MI代替)存在这样一种勾稽关系,即:MI年初余额+MI 本年度资本净增加额+MI本年度净损益-MI 本年度利润分配(即分配给少数股东的现金股利)=MI年末余额。如果这一等式关系不成立,说明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有误。本文试图通过收集样本公司年度报告中的有关数据来分析合并会计报表中是否都存在这样的平衡关系,以检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

  2.1.5 合并范围的确定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以下几类子公司不应纳入合并范围:(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4)准备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6 )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以后,有关管理部门注意到,相对其母公司来说,许多子公司的经营规模很小,如果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一方面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带来很多困难,另一方面这些小规模子公司会计报表的合并与否,对于集团公司的会计信息影响甚微。因此,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又增加了一项限制条件,即当某一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额三项指标符合10%条件时,可以将其扣除(注:10%条件指,当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按照下列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比例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标准=该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数/母公司资产总额与其所有的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数

  销售收入标准=该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数/母公司销售收入与其所有的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数

  利润标准=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母公司当期净利润额)。研究本问题,将有助于考察上市公司在确定合并范围时所采取的态度,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对策。

  2.2 样本描述

  截至1995年底,沪市上市公司共有188家,其中注册地在上海的有95家;沪市上市股票数共有220只,其中,A股有184只(上海拥有92 只), B股有36只。本项研究选择了92家注册地在上海的沪市上市公司,其中地产类8家,工业类50家,公用事业类9家,商业类14 家,综合类11家。选择样本所依据的原则及理由如下:

  1、选择1995年底以前上市的公司。在1995年2月以前,上市公司编制汇总会计报表,而不是合并会计报表。汇总报表与合并会计报表的主要区别有二:(1)汇总报表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编制, 合并会计报表则按资金纽带关系编制;(2)汇总报表不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而合并会计报表要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1995年2月,财政部颁发的《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遵照执行,上市公司从1996年起开始在有关报刊披露合并会计报表,与以前的汇总报表已无可比性。因此,本文利用在 1996年、1997年和1998年披露的上市公司1995、1996、1997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同时,为了使各年度研究样本保持可比性,选择了1995年底以前上市的公司。没有选择1998年年报,是因为本研究的有些数据来自于财务状况变动表,而1998年按规定已改编现金流量表。

  2、选择注册地在上海的上市公司。截至1995年底, 沪市上市公司仅184家,但注册地在上海的就有92家,占沪市上市公司总数的50%。与我国其他省市相比,上海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多,且行业分布较均匀。而且,上海企业改制较早,管理比较科学,会计制度执行得较好,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上,上海的会计管理部门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而研究结论更有参考价值。

  3、选择A股上市公司。根据规定,A 股上市公司执行中国的会计制度,由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B 股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由外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后提供,因此A股与B股的年度报告没有可比性。仅仅选择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既可满足数据分析的可比性要求,又可提高研究结论的适用性。

  3.0 研究结论

  3.1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应用情况分析

  业已指出,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占50%以上时,应采用权益法,92家样本上市公司1995、1996、1997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情况如表1:

  表1 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分布

    年度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小计

    样本数量(家)
   
    提高比例范围

    (20%,100%)    3    3    7   13
   
    (25%,100%)    3    4    3   10

    (35%,100%)    1    1    1    3

    (50%,100%)     41   66   76   183
 
     100%       3    0    0    3
 
     不详        41   18    5   64
 
     合计        92   92   92   276

  为了克服各年度数据的不可比性,通过累计三个年度相关项目的数值,按各投资比例范围进行权益法核算的上市公司数量及其所占比重见表2.

  表2  上市公司投资比例范围及样本分布

    投资比例范围  样本数量(家)  所占比重

   (20%,100%)      13     6.13%

   (25%,100%)      10     4.72%

   (35%,100%)      3      1.42%

   (50%,100%)      183     86.32%
 
    100%        3      1.41%
 
    合计         212     100%

  从表1、表2可知,上市公司权益法核算比例可谓五花八门。在样本总体中,还是将权益法核算比例限定在50 %以上的上市公司最多, 在1995、1996、1997年度分别为41家、66家、76家。总体上,有86.32 %的上市公司遵守了会计制度的规定,尚有13.68 %的上市公司不符合规定。

  由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够规范,以及收集相关资料能力的限制,我们无法获取某些上市公司的有关信息。此外,各年度未披露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也不尽一致,致使各年度数据之间又不具可比性。不过,未披露权益法核算投资比例范围的上市公司数量在这三年中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在1995、 1996、1997年度分别为41、18、5家。 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下,逐步得到改善。

  3.2 主营业务一致性分析

  在确定母、子公司主营业务是否一致时,按以下办法处理:首先,仍沿用工业、商业、公用事业、地产四大行业这一习惯的分类标准;其次,凡是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同属这四个行业中的任意一个行业,或者虽处于不同行业,但经营同类产品或商品的,即认定母、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

  此外,我们发现,综合类上市公司由于其本身并无单一行业的主营业务,不易确定母、子公司主营业务是否一致。此外,有些上市公司由于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不够充分,也难以确定其母、子公司主营业务是否一致。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有待进一步改善(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5)发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其各项主营业务。)。为了保持三个年度样本的一致性及统计数据的可比性,在进行统计分析时应剔除这11家综合类上市公司,以及那些在某一年度或某几个年度信息披露不详的上市公司。对92家样本上市公司进行调整后,样本上市公司数量减少为69家,数据如表3.

  表3 主营业务一致性比例汇总(调整后)

    年度        1995      1996      1997      小计
    
    比例(注:主营
    业务一致性比
    例=在某一上
    市公司所有子
    公司中主营业
    务与母公司一
    致的子公司数
    量/该上市公
    司的子公司数
    量.)
    0%          9(注:表中数  10      7       26
              字代表主营业
              务一致性比例
              子标题栏所列
              比例段内上市
              公司数量.)
  
    (0.25%)      7         5       6       18
  
    (25%,50%)      12        19      17       48
    
    (50%,75%)      13        10      13       36
    
    (75%,100%)     5         6       8       19
   
    100%         12        13      13       38

    无子公司      11        6       5       22
 
    合计         69        69      69       207

  由表3可见,上市公司母、子公司主营业务一致的子公司数量在各比例段分布比较均匀,但在接近50%处相对集中,例如,分布在(25%,50%)与(50%,75%)比例段内的上市公司的三年总数分别为48家和36家。另外,超过50%与不超过50%的上市公司三年总数分别为93家和92家,两者基本相等。由此看来,在上市公司中,母、子公司主营业务一致的比例并不高。大多数上市公司均在搞多种经营,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社会,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的风险是有差异的,投资者需要上市公司行业经营的信息,甚至经营地域的信息,以判断其整体发展前景和经营风险。

  3.3 合并价差数据分析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合并价差的年初数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进行了调整,致使合并价差的年初数与上年度的年末数不符。例如,上海永久在其1995年度的财务报告中合并价差的年末数为0,而在1996年度财务报告中年初数为-6,568,081.98元;又如,界龙实业在其1995 年度财务报告中合并价差年末数为 2,093,000.00元, 而在1996 年度财务报告中合并价差年初数为 3, 119,850.34元,在1996年度财务报告中年末数为-3,771,620.32元,而在1997年度财务报告中年初数又为-345,540.25元,差距较大。这种不符的原因可能在于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包括本年度增加了子公司等,也有可能是合并价差项目成为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器。

  但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这些公司并没有对数据变化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为了使各年度合并价差年初数、年末数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本文的年初数统一选用本年度财务报告中经过调整后的年初数。

  在合并价差年初数与年末数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中,有些上市公司的合并价差金额呈增长趋势,而少数上市公司的合并价差则呈递减趋势。表4 反映各年度中合并价差增减变化的样本数量和合并价差的增减净值,以及各年度合并价差发生增减变化的上市公司中,各公司合并价差增减变化的平均值。

  表4 各年度合并价差变化情况数据汇总表

    年度       1995     1996     1997     合计
   
    增长样本数    11     10      17      37

    减少样本数    3      1      4      9
   
    合并价差增减
    净值总数(元) 64371620.34 35046363.74   26281526.34   125699510.42

    增减变化平
    均值(元)   4597972.88 3186033.07 1251501.25  2732598.05

  为了更好地说明上市公司合并价差的余额及其变化,剔除合并价差正负相抵的因素,我们计算了各年末合并价差余额的绝对值合计数、平均数,合并价差增长数的绝对值合计数、平均数,以及合并价差绝对值占相应长期股权投资余额的比例,见表5.

  表5 合并价差绝对值及其比例计算(单位:元)

    年份           1995      1996     1997
    
    合并价差年末数    343366355.37 326370209.04 390698026.48
    绝对值之和(SUM1)

    SUM1/有合并价差    17168317.77  17177379.42  13472345.74
    余额的上市公司数

    (年末数-年初数)   125013061.38  48829305.06  95545951.94
    的绝对值之和(SUM2)

    SUM2/合并价差本年
    度有变化的上市公司数  8929504.38  4439027.73  4549807.24
    
    合并价差绝对值
    之和/相应长期股     6.14%     4.83%     3.27%
    权投资合计数

  在92家样本公司中,合并价差年初数和年末数有变化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在1995、1996、1997年分别只有14、11、21家。表 4、表5说明,这些上市公司的合并价差在总体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但是,无论从增减净值总数,还是从增减变化平均值,以及相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来看,这种上升趋势在逐年减弱。

  前已指出,合并价差是投资成本与所取得净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由于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占有绝对地位,能够产生合并价差的股权转让主要也发生在国有股权之间。同时,国有股权的转让是国有资产转让的一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转让规定了一些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之一是所转让国有资产的价格应高于其帐面价值。因此,在国有股权的转让中就会普遍出现购买价格高于其帐面价值的现象。当然,由于被收购的子公司经营业绩不佳,也会出现少数购买价格低于其帐面价值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年来我国的物价水平总的来说稳中有升,从而导致资产的不断增值,这也是产生正的合并价差增长的原因之一。根据这些情况,上市公司发生购并等股权转让行为,一般会产生合并价差的增长变化。这是合并价差增长的主要原因。

  产生合并价差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少数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前一直采用成本法核算,按规定采用权益法后,也未作调整,由此产生的差额体现在合并价差中。

  此外,我们还发现了个别异常现象,有的企业的合并价差包括了中外合资子公司外币资产与人民币资产的折算差额;有的企业的合并价差由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股本所采用的记帐汇率不一致所引起。按照我国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外币报表折算产生的差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列一项披露,而不是计入合并价差。

  更有甚者,有些上市公司将合并价差项目视为合并会计报表的“平衡器”,当会计报表中其他项目不符合会计平衡等式要求时,将计算差额计入合并价差,使合并会计报表达到表面上的平衡。这违反了我国有关制度的规定,扭曲了合并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

  我们进一步用合并价差占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说明合并价差数额的大小,发现一些公司的合并价差占长期股权投资的比重非常大, 见表6.

  表6 一些公司合并价差占长期股权投资的比重

  年份  上市公司名称  比例值

  1995  飞乐股份    -71.66%

  1995  外高桥     -16.38%

  1995  光实业      44.43%

  1996  外高桥     -16.09%

  1996  棱光实业     39.13%

  1997  外高桥     -16.32%

  1997  棱光实业     37.06%

  其中,飞乐股份的比例高达近-72%,如此高的合并价差若不予摊销,将严重扭曲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也说明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是正确的。

  3.4 少数股东权益勾稽关系分析

  通过少数股东权益勾稽关系的检验,我们发现在1995 、 1996 、1997年度均有一些上市公司不存在前述勾稽关系。有些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差额很小(注:少数股东权益差额,指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中所列示的数据与按公式计算所得数据间的差额,计算公式为:MI差额=MI年初余额+MI本年度资本净增加额+MI本年度净损益-MI本年度利润分配-MI年末余额。),如1995年商业网点的差额仅为-0.01元,而有些上市公司却差额巨大,如1995年冰箱压缩的少数股东权益差额达到 19,426,846.67元,1996年上柴股份的差额为19,826, 546. 04 元,在1997年联合实业的少数股东权益差额更大,达到25,099,365.24元。少数股东权益差额很小,可能是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受各数据计算尾差的影响,不影响合并报表质量,这类上市公司可以剔除。但即使剔除这些上市公司, 1995、1996、1997年度分别尚有7、10、12 家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数据勾稽关系不成立。这说明这些上市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准确性存在较大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些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数据并不正确,但除两家公司以外,会计师事务所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即便是这两家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也是无保留意见带说明段而已。

  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出现少数股东权益缺乏勾稽关系的现象,我们推测主要原因如下:

  1、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够健全, 或财会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导致会计帐目之间的混乱,在记帐时会产生“窜户”现象,或者没有采用正确的会计方法,影响了各科目本年度发生额或年末余额的准确性。在这些情况下,少数股东权益的勾稽关系就会被破坏。

  2、上市公司主观上捏造会计数据以达到修饰会计报表的目的。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一般需要对其每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进行预测,并制订年度经营计划。由于宏观经济不景气或自身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完成年度计划,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了获得在完成计划情况下才能得到的资金,或为了在证券市场上美化本公司的形象,及为了在不利情况下修饰会计指标以达到法定配股要求等原因,就可能主观捏造一些会计数据,甚至恶意调整一些数据。而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受人力、物力、收费等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未能发现这一问题。

  3.5 合并范围确定的数据分析结论

  在分析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时,笔者发现,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中,母公司虽已持有其超过50%的股权,但没有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可分为这样五类:1、符合10%规定;2、正在被清理整顿或已歇业;3、虽持有其超过50%的股权,但由于同股不同权及子公司所在国严格的外汇管制等原因而无实际控制权;4、虽已投资设立,但是尚未开业或正常经营;5、其他,主要指在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没有披露未将控股权超过50%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即原因不详。为了统计上的方便,我们根据这五类原因,对上市公司虽持有其超过50%的股权,但没有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进行了分类。统计分析结论见表7:

  表7 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原因分布

    年 度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三年平均(注:三
                       年平均计算方法
                       =符合各项条件
                       的子公司数量的
                       三年总计/没纳
                       入合并会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数
                       量的三年总计.)
  
    符合10%规定  45.73%(注:   35.13%  56.37%   45.47%
            此比例45.7
            3%=1995年
            度所有上市
            公司的子公
            司中符合10
            %规定的子
            公司数量/1
            995年度所
            有上市公司
            的子公司数
            量.)
 
    清理        1.71%   1.79%   2.32%    1.94%

    无控股权    5.56%   1.43%   1.54%    2.72%

    尚未开业    8.97%   7.53%   8.11%    8.16%

    其它      38.03%   54.12%   31.66%   41.71%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由表7可见,在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中,母公司虽已持有其超过50%的股权,但没有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中近一半符合10%规定,即由于子公司规模太小而没有纳入到合并会计报表中。由于清理、对该子公司由于同股不同权及子公司所在国严格的外汇管制等原因而无控制权,或虽已投资设立,但是尚未开业或正常经营的子公司数量为数较少。“其他”项所占比例较高,主要是由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不详所致。

  从表7还可发现,上市公司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并没有完全执行有关规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持股比例超过50%,但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将其扣除的子公司中,原因不详的比例在 1995、1996、1997年度分别达到38.03%、54.12%、31.66%。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当在会计政策段披露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如此高比例的公司未披露原因,是一个值得各方面深思的问题。上市公司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将这些子公司排除在外,可能由于它们符合扣除条件,却因为在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时一时疏忽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加以说明。但是,也不能排除有些上市公司利用合并范围的变化操纵利润的可能性。当上市公司试图提高帐面利润额时,它就有可能选择将所属子公司中盈利的公司并进来,而将亏损的子公司剔除在外这样不合规定的办法,同时采取规避披露的策略,以避免被发现其不良企图。

  4.0 结论与建议

  本文的研究表明:1、 上市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与会计制度规定存在一些偏差;2、上市公司母、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性比例较低;3、上市公司的合并价差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但上升势头在逐步减弱,个别公司的合并价差非常巨大;4、一些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少数股东权益勾稽关系不成立的现象;5、上市公司未说明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的比例较高。虽然上市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质量在逐年提高,但总体情况仍不理想。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坚持在权益法基础上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虽然从理论上说,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处理与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我国会计人员在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中很少先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从而导致未调帐部分错误地纳入了合并价差。因此,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首先必须坚持按权益法处理长期股权投资。

  财政部在1998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当一家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 20%或20%以上时,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当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权益法应用于长期股权投资,但并不仅仅局限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和分派现金股利的处理,它还涉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以及对被投资企业资本业务的处理。只是当被投资企业发生资本业务(如股权结构变动和捐赠业务等)时,除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外,投资企业尚需调整资本项目(通常是资本公积);当被投资企业发生损益业务时,相应调整损益项目(投资收益)。对于那些原来未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定、没有对有控制权的子公司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但前期子公司的损益业务应调整母公司的期初留存利润。此外,还应当考虑上市公司期中合并、持股比例变动及相互持股的权益法处理及其对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影响。忽略这些因素,将使母公司的帐面记录发生错误,进一步导致合并会计报表数据的不正确。

  目前,由于证券市场机制性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大多倾向于确认较高的会计利润,对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的业务调节利润的可能性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即使一些子公司本年度经营较好,获得了利润,但并不符合权益法处理的条件,上市公司仍有可能设法将其利润纳入会计报表,从而起到“窗饰”会计报表的作用。这是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

  2、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摊销合并价差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已经要求上市公司在正式帐册上摊销股权投资差额, 股权投资价差为正数时,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股权投资价差为负数时,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合并价差是一种特殊的股权投资差额,即对子公司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自然应当采用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办法。但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并未提到需要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摊销合并价差,而且1995年颁布的《暂行规定》也没有要求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摊销合并价差,这样,母公司的净利润与合并净利润就会产生差异,有关合并价差的抵销分录也难以编制。只有坚持在母公司帐上和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上同时摊销合并价差,才可以保持合并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勾稽关系。

  可能有人指出,既然在母公司帐上摊销了合并价差,为什么还要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摊销合并价差呢?这不就重复摊销吗?其实不然。母公司与企业集团是两个会计主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摊销,是母公司个别报表采用权益法的需要,在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中摊销是企业集团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要求,并不记入母、子公司的帐簿,因此不存在重复摊销的问题。

  摊销合并价差,使母公司个别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和企业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合并价差更符合其实际情况,而且有助于消除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合并价差“滚雪球”现象。

  3、要求披露分行业的财务报告上市公司通过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者来说,无疑非常重要。但是,合并会计报表不能告诉投资者不同行业的获利能力、风险状况和增长态势,尤其在本研究发现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一致性比例不高的情况下,不利于投资者作出更加合理的投资决策。能够反映企业集团分行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分行业财务报告,恰恰可以起到与合并会计报表相互补充的作用。

  目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对营业收入进行了分行业披露,作为合并会计报表的补充内容,但这一披露仍相当简单,难以满足投资者了解公司详细经营情况的需求。上市公司披露分行业财务报告,将能够帮助投资者评价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中实现的利润依赖某一行业的程度,以及与该行业相关的风险。政府有关部门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详细的行业分部信息。

  4、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注册会计师行为的监管上述分析还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尽管在某些方面在逐年提高(见表 1),但还存在不少问题(见表3)。在分析上市公司合并范围确定的具体情况时,我们发现很多公司没有披露将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这反映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尚不够规范,也反映出年度报告审计还存在一些问题,而且一些有问题的合并会计报表总与某些注册会计师有关。进一步具体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在合并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时有“并盈不并亏”的弄虚作假现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改善合并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合并会计报表的有用性,应对上市公司的此类行为特别予以关注,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加以约束。同时,也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时,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剔除亏损子公司操纵利润的现象。

  「参考文献」

  1.林钟高:“合并财务报表若干理论问题的比较研究”《会计研究》,1995,9.

  2.张翠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理论的探讨”,《财会通讯》,1998,2.

  3.朱静:“浅议合并报表编制中合并范围的确定问题”,《财会通讯》,1998,2.

  4.汤云为等。《高级财务会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5.财政部《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6.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1996.

  7.财政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8.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件《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9.William R. Scott, Financial Accounting Theory, Prentice-Hall,1997.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