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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一)

来源: 编辑: 2006/10/08 09:45:21  字体:

  企业之间(工业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之间、工商企业之间)发生的以物换物业务,即财务会计中的非货币性交易,除应分别视为购进和销售行为并计算增值税(有的货物还涉及消费税)外,还应根据双方所提货物价值是否相等、有无补付货款问题,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   

  1)不需补付货款的会计处理。

  不需补付货款是指企业之间以等价货物进行物物交换,不需要一方向另一方补付货款差额,双方都应同时作购进和销售的会计处理。

  [例41] 某工业企业以自产的A产品同某商业企业库存的B商品进行物物交换,A产品与B商品销售价格(不含税)均为200000元,实际上是等价交换。A产品的实际成本为180000元,B商品的进销差价率为12%,甲、乙两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税率为17%。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工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原材料——B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结转以物换物的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产成品——A产品           180000   
  若按财务会计制度,也可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直接贷记“产成品”、借记“原材料”账户。同理,商业企业也可作如上会计处理。

  ②商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库存商品-A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结转以物换物的售价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         200000

  结转已销商品进销差价时:  

  借:商品进销差价           24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4000

  2)需要补付货款的会计处理。

  需要补付货款是指企业以不等价的货物进行物物交换,一方需向另一方补付价差款,其会计处理与不需补付贷款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但不同之处在于要反映补付货款。

  [例42] 仍承前例,假如B商品销售价格(不含税)为160000元,商业企业以银行存款向工业企业补付货款46800元[(200000-160000)×(1+17%)],其他资料不变。

  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工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原材料-B材料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     
    银行存款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计算应缴消费税及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同前。   

  ②商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库存商品-A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       
     银行存款             46800

  结转以物换物的售价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          160000   

  结转已销商品进销差价时:

  借:商品进销差价           192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9200   

  本例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尽相同。  

  商业企业以旧换新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就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3J [例43] 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冰箱,零售价3510元/台,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冰箱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冰箱。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冰箱100台,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000     
    材料物资——旧冰箱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冰箱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应特别注意的是:收回的旧冰箱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更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税款。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44] 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1999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5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371000元,实收159000元。该企业10月份应缴增值税为469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4%)×征收率4%       =(106+15.9)÷(1+4%)×4%=4.69(万元)

  商品销售收入=(106+15.9)÷(1+4%)+37.1 =117.21+37.1=154.3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19000     
    材料物资——旧金银首饰      37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1543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690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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