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操纵手段

来源: 编辑: 2009/03/25 11:34:20  字体:

  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使报表使用者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收益质量有更深刻的认识。因此结合现金流量表进行的现金流量指标分析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就现金流量表本身而言,上市公司亦可对其进行操纵。故有必要对现金流量表内各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分析评价。

  一、主要可供操纵的现金流量项目

  现金流量由经营、投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大类组成。运用现金流量指标分析体系主要分析企业的获现能力、偿债能力、收益质量和发展能力等。这些指标的数据来源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的相应项目,其中现金流量表中的数据又绝大部分取自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这一项,并且由于经营活动能给企业带来持续的现金流入,对基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分析越来越引起重视,故上市公司对现金流量表的操纵主要集中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各项目上。

  二、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进行操纵的手段

  1.利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调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在母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并能有效地对其实施控制,或者母公司虽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情况下,母公司通过其他有效方法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实施有效控制时,应将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同时规定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及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范围之内。在实务中,其操作的随意性较大。如对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均拥有股权但又不属于合并范围内的经营现金净流量较高的被投资企业,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受让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拥有的股权使其对该企业的股权达到50%'以上,或仅仅通过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等形式而取得对被投资企业的实质性控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增加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数额;同样,可通过转让需纳入合并范围但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子公司的部分股权,使其对该子公司拥有的股权在50%以下,或干脆以种种理由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亦可达到相同的目的。

  2.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调节

  (1)通过期末收回应收账款,下期初再予以大量返还的方式降低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上市公司为了避免年度会计报表中的经营现金净流量恶化,可让母公司或大股东在期末大量偿还应收账款甚至先行支付预付货款,在下期再将资金以多种形式返回给母公司或大股东,对其他应收款账户亦可采用类似的手段。这种方式很容易调高当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但并没有改变母公司或大股东长期占用资金的现状。

  (2)为客户提供货款担保或其他的融资服务,促使客户清偿所欠货款。上市公司为其客户提供货款担保或其他的融资服务,使客户筹集足够的资金将所欠货款予以偿还,同样可以大幅度降低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但这种担保就实质而言,只不过将销售方由应收账款可能产生的坏账风险转化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风险;客户方的财务风险或经营风险将最终对销售方产生连锁反应;销售方进一步的筹资能力也将相应地受到限制。

  (3)将应收账款销售给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上市公司通过将应收账款销售给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可将大量的应收账款转移到合并会计报表之外,并因此流入相应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这种销售可看成是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或与关联方之间按现金流量表的美化需要而进行的资金流动而已。

  3.对应收票据贴现

  特别是在会计期末向银行贴现商业票据,既可解决企业现金不足的困境,又可减少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增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数额。但如果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时,票据承兑人不能承兑,贴现银行将会将贴现款划回或转为逾期贷款。因此,应收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形式,并不能改善企业的获现能力和收益质量。

  4.通过收到的税费返还调节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由于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利益关系,当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持续恶化时,地方政府往往会不遗余力地予以支持。如通过将以往收到的税费返还给上市公司,既可大幅度提高企业的会计利润,又可向其注入实实在在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但这种现金流入很难成为企业持续稳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5.通过对“其他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的操纵来调节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其他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所含内容包罗万象。在实务中,凡是既不能归属到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又不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中的现金流入,均可归纳到该项目中。正因为此,给企业管理当局以可乘之机,将大量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现金流入纳入其内。在某些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中,竟然出现“其他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数额接近甚至远远超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数额的不正常情况,并且没有做细划分单独列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规定: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6.利用与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有关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研究文献较多,本文不再叙述。但只要这类关联交易能使上市公司在会计期末收到销售货款、推迟支付购货款或减少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则可同步提高会计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上市公司亦可让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承担其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然后将资金以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方式返还给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从而达到将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在形式上转化为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提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目的。

  三、分析对策

  1.注重对本期和前期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重要事项、会计报表附注和分部报告和综合分析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重要事项一般包括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处置、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和担保等事项;会计报表附注则往往披露报告期内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化、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情况及或有事项的说明等情况;而分部报告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各主要业务分部的盈利能力,一般而言,严重亏损的分部其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往往为负数。

  通过对本期和前期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重要事项、会计报表附注和分部报告进行分析,如果发现上市公司拥有的股权低于50%的合并子公司和高于50%的非合并子公司数量较多,或者通过股权转让或受让从而使子公司被排除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交易较多,则上市公司有可能利用合并现金流量表操纵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重要事项中的重大关联交易披露了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应收账款的情况,而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或有事项的说明则揭示了企业是否有利用应收票据贴现进行筹资的行为。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研读,能反映出会计报表中的应收项目期末数额减少是否均由客户的购货款偿还或营销政策、收款政策的改变造成的。

  2.对年度会计报表和中期会计报表中的应收应付项目数额进行比较分析

  人们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评价往往侧重于借助年度会计报表而不是中期会计报表特别是季度报表进行分析,故对应收应付项目的操纵也往往集中在年度会计报表上。通过对年度会计报表和中期会计报表中的应收应付项目数额进行对比分析,如出现应收项目!应付项目正好相反“数额在各中期报表中较大而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大幅度减少的现象,而在相应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合理的解释,则可认为是对应收项目(应付项目)有操纵的嫌疑。

  3.重视对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的分析

  由于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将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转化为以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的形式,故有必要结合企业的生命周期和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强化对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各项目的数额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4.对现金流量指标的改进

  常用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指标由于没有考虑到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操纵,其分子的数据直接采自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因而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如前所述,收到的税费返还产生的现金流入行政色彩较浓,并不能成为企业持续稳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因此应将“收到的税费返还”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中扣除。

  “其他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通常情况下数额较小,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产生的影响不大。为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该项目操纵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有必要将“其他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中扣除。

  将应收账款销售给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虽然能增加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获现能力,因而应将其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中扣除。

  由于对应收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一种筹资行为,故本期应收票据贴现额应纳入到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中,而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中扣除。

  四、分析的局限性

  对于涉及到经营活动和费用分摊方面与母公司或其他不需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进行的多数关联交易,往往既能提高企业的营业利润又能增加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而人们一般不可能仅根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解释对其定价和费用分摊是否合理进行判断,故对有此类情况的现金流量分析只能从定性的角度去把握。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现象较为普通,定期报告仅仅披露被担保方是否为关联方或非关联相互担保企业等信息,无法判断是否为客户进行了担保。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