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管税前会计利润多少,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时,均按税法规定将税前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据以计算应交所得税,记入“所得税”账户。无论企业如何核算收入或费用,均不影响记入本期的所得税金额,影响的只是税后净利润。因此,在应付税款法下,“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和财务会计报告上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不能表现适用税率的负担水平。但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主要存在永久性差异,因此,普遍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纳税影响会计法,即计算当期税款费用时,以税前会计利润为基础,但计提应付税款准备时,却以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所得税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并随同有关收入或费用计入同一会计期间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在会计核算上,除设置“所得税”账户外,还应设置“递延税款”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金额。该账户借方登记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金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所得税核算中的具体应用。在企业经营的整个期间内,由于政府会开征新税或者改变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因此,在不同的纳税年度,纳税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递延税款如何在不同的年度内转销,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目前有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方法进行核算(方法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