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等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以销项税额扣除。在会计核算时,一是按购进特殊产品有关凭证上确定的金额(买价)扣除10%的进项税额,作为其成本;二是扣除的10%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待以后用销项税额抵扣。
例:某企业收购农业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为50000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计算进项税额为:
50000×10%=5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4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