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广州市私人出租屋业日益兴旺。据了解,不少业主将房屋租给亲戚朋友仅象征性收取一些费用,甚至有些是打着借给朋友住的旗号而出租给租户,以此偷逃税款。广州地税局表示,这种行为已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业主悉数补缴税款并对业主进行处罚。而出租房屋用于不同用途的,租金所得税率也不同。
出租房屋逃税受惩罚
李先生是一名退休人员,由于子女出国,留下两套房屋空置着。他将其中一套以每月1200元的租金租给了一位同乡,将另一套以每月2000元租金租给了一家咨询公司,两套房屋出租均未签合同,自然也没有按章纳税。不久稽查人员查出李先生出租房屋未按规定缴税的事实,并要求李先生补缴两套房屋出租的全部税费,还对其不缴税的行为进行罚款。
据了解,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李先生应到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缴纳个人出租房产地方税费,并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根据李先生的实际情况,他分别把两套房屋出租,并且不涉及任何优惠政策,因此应分别按10%及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每月应缴税金1200×10%+2000×14%=400元。
出租用途不同税率有异
李先生接到缴税通知后产生疑问,他认为,出租的两套房屋只是租金不同,但为什么缴税的比例却相差了4%?12366地税咨询台的葛科长对此解释,两套房屋纳税的税率不同,是因为出租的用途不同,李先生一套住房是租给同乡居住,等同用作住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广州市城镇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用作住宅的房产,依10%综合征收率合并计缴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另一套住房是租给张小姐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即用作非住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广州市城镇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用作非住宅(包括商铺、办公和生产用房)的房产,其租金收入按照10.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或按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
葛科长告诉记者,出租屋租金的税率除了以出租用途区分外,还存在租金的区别,租金收入不同,缴税税率也不同。个人(不含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自有房屋用于住宅用途的,月租金少于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6.7%的综合征收率(不含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征收有关的税、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下同),其租金收入可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在有效的免税年度内,按2.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
而月租金(住宅部分)1000元及以上的,则按综合征收率10%计算,合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不含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自有房产用于非住宅,月租金又少于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10.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从2004年4月7日发文之日起,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其租金收入,可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在有效的免税年度内,按2.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月租金(非住宅部分)1000元及以上的,按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从2004年4月7日发文之日起,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出租非住宅用途的房产,按6%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
另外,按照现行的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之前,无论出租房屋用作住宅用途还是非住宅用途,只要租金少于1000元的,2005年年底前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免征按照综合征收率征收的有关税费,但再就业后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免税照顾。如果租金1000元及以上的,则不能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