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的竞争离不开市场营销,而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就是广告,所以说,广告费的支出已成为企业的一笔重要且巨额的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广告费列入“营业费用”,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8%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45号)的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科技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因此,由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两者就广告费用确认、扣除标准等不完全相同,使得广告费用包括在应税所得中的期间和包括在会计收益中的期间不一致,从而使同一个期间内的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存在时间性差异。可见,广告费支出所得税处理是一个跨期分摊问题。广告费用也可归属于暂时性差异中的时间性差异,目前国际上针对暂时性差异适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包括递延税款法、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我国有关法规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例:某公司广告费执行税前扣除比例为2%的政策,2003年至2006年销售收入、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税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产生(转回)的暂时性差异税基和累计应税暂时性差异的调整数见下表:
再假设企业从2003年至2006年会计收益分别为1000000元、-50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2003年和2004年所得税率为40%,2005年为30%,2006年仍为30%.设此企业只有一项暂时性差异即广告费差异。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2003年末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为8000元(20000×40%),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4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递延所得税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80000
2004年末,税前会计利润为-500000元,企业当期亏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为40000元(100000×40%)。此年末不需要作会计分录,但要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未使用纳税亏损”备查账簿中记录40000元。
2005年末首先计算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为-30000元(-100000×30%),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600000
贷:应交税金57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递延所得税30000
其次,核算税率变化产生的调整事项:
(1)2005年对2003年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为20000元(200000×40%-200000×30%)
借:所得税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递延所得税20000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递延所得税”科目余额为60000元。
(2)2005年对2004年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为10000元(40000-30000),由于此项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未使用纳税亏损”科目余额调整为30000元。假设本期转销2004年度产生的时间性差异30000元,由于2004年度时间性差异并未实质上影响纳税,只做“递延所得税资产-未使用纳税亏损”科目的辅助记录。因此,本期将“递延所得税资产-未使用纳税亏损”科目转销30000元,此科目期末余额为0.
2005年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00000
2006年末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为-60000元(-200000×30%),递延所得税资产转销6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4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递延所得税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