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属于哪项所得捐赠,就应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纳税人取得两种以上不同应税项目收入,并从中取得一部分收入对外捐赠的情况下,根本就分不清是从哪项收入中取出,更分不清从各项收入中取出了多少。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纳税人应当对捐赠进行适当的划分,即将捐赠额分散在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例:王女士2001年1月份取得各项收入21000万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福利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稿酬收入5000元。则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首先确定各项所得扣除限额:
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4000-800)×30%=960(元);
偶然所得扣除额=12000×30%=3600(元);
稿酬所得扣除额=5000×(1-20%)×30%=1200(元);
扣除限额合计为5760元。
如果捐赠额未超过限额,则应尽量使税率高的达到扣除限额,以减轻税负。
在本例中,如果捐赠5500元,则应使扣除顺序为:偶然所得、工薪所得和稿酬所得,即偶然所得扣3600元,工资、薪金所得扣960元,稿酬所得扣940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960)×15%-125=211(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2000-3600)×20%=168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5000×(1-20%)-940]×20%×(1-30%)=3060×20%×70%=428.4(元);
本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11+1680+428.4=2319.4(元)。
如果我们将扣除顺序定为偶然所得扣3340元,工薪所得扣960元,稿酬所得扣1200元,则本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335元,比上式多纳个人所得税15.6元。
如果捐赠额已超过限额,则应尽量使各项扣除达到扣除限额,以减轻税负。
本例中,如果捐赠额为6000元,则应使各项扣除达到扣除限额,即: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960)×15%-125=211(元);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2000-3600)×20%=1680(元);稿酬所得应纳税额=[5000×(1-20%)-1200]×20%×(1-30%)=2800×20%×70%=392(元);
本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11+1680+392=2283(元)。
通过以上对捐赠额的适当划分,使捐赠额得到了充分扣除。而如果不对捐赠额进行划分,把全部捐赠集中到了一个项目上,则会增加应纳税额。
例如,如果把6000元捐赠全部计算在福利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内,则王女士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15%-125=355(元);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2000-3600)×20%=168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5000×(1-20%)]×20%×(1-30%)=2800×20%×70=560(元);
本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55+1680+560=2595(元)。比上面的方案多缴纳个人所得税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