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应缴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工程结算收入。建筑产品的价格即工程结算收入主要由工程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计划利润、税金及独立费用五个部分组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营业额即工程结算收入由上述五部分组成。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施工企业应缴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例:某施工企业1998年6月向建设单位办理的工程结算单如下:直接材料费200000元,直接人工费200000元,施工管理费60000元,计划利润20000元,税金20000元。
该施工企业应缴营业税=500000×3%=15000元
会计核算如下:
结转工程结算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5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500000
计提营业税时: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0
上缴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