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单位对职工收入需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正确处理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既使职工获得较多的实际利益,又提高工作效率,值得每位财务工作者重视。
一、合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次数,减轻职工税负
各事业单位的工资都是按月发放,而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次数各异。实际上,集中发放和分次发放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税费负担相差很大。例如:某事业单位职工2003年全年除每月工资1 000元外,还发津贴、补贴、奖金等24 000元,由于发放次数不同,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一样(假设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费用综合扣除额为1 000元):①分12个月平均发放,每月计税所得额:1 000+24 000÷12=3 00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 000-1 000)×10%-25]×12=2 100(元);②分四个季度发放,每次6 000元,每季度末计税所得额:1 000+6 000=7 00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7 000-1 000)×20%-375]×4=3 300(元);③半年发放一次,每次12 000元,每半年末计税所得额:1 000+12 000=13 00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3 000-1 000)×20%-375]×2=4 050(元);④年终一次发给职工24 000元,年终计税所得额:1 000+24 000=25 00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5 000-1 000)×25%-1 375=4 625(元)。由此可知,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次数越多,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越少。
二、认真区分各项应税劳务,准确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税
现阶段,有相当多的事业单位成立了技协经济实体,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剩余时间在技协从事劳务活动,既能增加个人收入,又能发挥自己的所长为社会服务,还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是一个三赢的举措。根据税法的规定,将职工多种劳务不加区分计税和分开计税,税费负担是不一样的。例如:某单位技协安排职工甲为外单位职工进行技术培训,职工甲同时从事教材编写和授课劳务,当月共得劳务收入2 000元(其中编书收入1 100元,授课收入900元),如合并纳税,该技协应扣税额:(2 000-800)×20%=240(元)。如分成两项业务代扣税额,应扣缴税额:(1 100-800)×20%+(900-800)×20%=80(元)。
三、科学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提高工作效率
每月月初,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都要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各单位的工资和税额计算一般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这样,即使利用计算机自动求和功能,收入额与所得税额也鲜有匹配的情况出现。如何能一次性取得与应扣缴所得税额相对应的收入额(应付工资总额)呢?我们可以用以下公式求得:设某一等级税率下的收入额为X,则有(X-费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扣缴所得税额。这一公式在独立核算的中小型事业单位具有广泛的用途。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在1 000 ~ 4 000元之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处于5%、10%、15%三个档次。现举例说明如何用以上公式快速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设某事业单位共有100个职工,其中税率为5%的有5个,税率为10%的有15个,税率为15%的有80个。据此,可以先用计算器计算出税率为5%、10%两档的所得税额,然后将所得税总额减去以上两个档次税额之和,得出15%税率档次的税额。由于费用额(80×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80×125)都是已知数,可用公式快速求得15%税率档次的工资额。当然,每一个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总有一个税率档次的职工数量多,可以如法炮制。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审核者来说,用这一公式去检验,快捷又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