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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设备对外投资都涉及那些税

2006-10-8 9:35  【 】【打印】【我要纠错

  1、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规定,“(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作价投资入股,应按规定缴纳企业得税。

  2、征增值税: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购买或已使用并作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如果具备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明确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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