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短期投资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即当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当市价高于成本时按成本计价。并且在利润表中,市价低于成本的跌价部分的未实现损失列入当期损益。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例:ABC公司2002年10月5日购入G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买价5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300元,不准备长期持有。12月31日,G公司股票每股市价4.6元。假定ABC公司2002年税前会计利润550000元,所得税税率33%(与G公司一致)。
(1)购入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股票投资 50300
贷:银行存款 50300
(2)年末计提跌价准备时:
借:投资收益 4300(50300-10000×4.6)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4300
由于会计上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300元冲减了投资收益,减少了利润总额,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假设ABC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2002年度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50000+300=554300元,应纳所得税额=554300×33%=182919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182919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