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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二)

2006-10-13 13:51  【 】【打印】【我要纠错

  (二)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

  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少交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交的部分,可在下一年抵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账,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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