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
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少交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交的部分,可在下一年抵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账,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