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发现的上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
企业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减少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调整增加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作如下会计分求: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对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增加上年亏损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有关科目
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按规定办理迟税手续,收回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对于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规定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