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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三)

2006-10-13 13:51  【 】【打印】【我要纠错

  (四)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发现的上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

  企业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减少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调整增加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作如下会计分求: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对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增加上年亏损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有关科目

  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按规定办理迟税手续,收回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对于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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