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例:如A公司以自产复印机换取B公司生产轮胎,一方换取轮胎做低耗品处理 ,一方换取复印机做固定资产处理,这两样东西对于双方企业均为各自产品。复印机帐面价值45000元,轮胎帐面价值为48500元,分别为各公司作为产成品的帐成价值。双方产品如市场售价均为60000元,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7%.轮胎消费税税率10%,如何作帐务处理?
A公司:
借:低值易耗品——轮胎 4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0200
贷:库存商品——复印机 4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0200
B公司:
借:固定资产——复印机 64700
贷:库存商品——轮胎 48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02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但在会计上,投资不能作为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应计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企业以自产轮胎对外投资,成本7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10%不含税售价为1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9700
贷:库存商品 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应交消费税 1000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在税法上均为视同销售)
对于将自产产品用于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不再通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三)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
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收入时,计征消费税。
啤酒,的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自1995年6月1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销售白酒不含税价1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5%,,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0
其他应付款 854.70 (1000/1.17)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应付款 213.68 (854.7*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4.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quot;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见
[例6-20]新兴摩托车厂委托江南橡胶厂加工摩托车轮胎500套,新兴摩托车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江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则新兴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500×[(10×12+10+10)÷(1-10%)]×10%=7780(元)。应纳增值税=(10+10)×500×17%=1700(元)。新兴摩托车厂收回轮胎后直接对外销售,则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60000
贷:原材料——橡胶 60000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3)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 7780
贷:银行存款 7780
(4)收回入库后
借:原材料——轮胎 77780
贷:委托加工材料 77780
(5)对外销售时
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77780
贷:原材料——轮胎 77780
2.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若按前例的数据则①②的账务处理相同,其他账务处理如下:
③ 交纳委托加工内胎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780
贷:银行存款 7780
④ 继续加工后的轮胎以不含税价20万元售出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34,000
⑤ 计提最终产品销售的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0
⑥ 交纳实际应纳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220
贷:银行存款 12,220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消费税与进口货物入账基本上没有时间差,为简化核算手续,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在将消费税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进口小轿车轮胎其不含增值税的价值为20万元,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0%,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220,000 (200000+200000*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200000*17%)
贷:银行存款 2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