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⑵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标准
⑴新办企业、经营期限未满一年的;
⑵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取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年度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进项和销售的;
3、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4、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