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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如何办理涉税事宜(二)

2006-5-23 9:39  【 】【打印】【我要纠错

  二、在税款征收管理上

  如果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征收的手段,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不按时交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在发票管理方面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范“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业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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