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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金的会计税收差异

2006-5-23 11:9  【 】【打印】【我要纠错

  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或是每一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帐,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而对于以下四种情况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对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范围及比例等,按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程序确定。  

  计提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贷方余额   按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  

  对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的外,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差异分析:

  1、提取的基数不同,税法规定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且税法对以上会计规定的不得全额提取坏账准备的四种情况也未做明确说明;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除以下第3条所指的关联企业外,凡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应收账款科目的,都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2、会计上对其他应收款(除与职工往来款外)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不得提取坏账准备;

  3、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任何往来账款均不得提取坏账准备,也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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