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是指纳税人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委托他人代销商品而将自己的商品交付受托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即在这两种情况下,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工作中,关于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尚无具体的规定,因而造成各个企业对这类业务的核算五花八门,有的受托企业将代销货物视同自己企业的产品进行核算;有的单独对此核算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有的则不反映应缴增值税;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有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不开具,等等,致使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缺乏规范性,给税收征管和会计人员带来很多困难。
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可以作如下规范:
代销商品核算可以通过“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和“代购代销收入”几个账户进行。其中,“受托代销商品”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寄销的商品,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收入数,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转出数。“代销商品款”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代销、寄销商品的价款,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收入价款,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转出价款。
“代购代销收入”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收取手续费时的收入增加和减少数,借方登记转出的价款,贷方登记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委托代销商品一般有两种方式,受托方收取手续费方式和受托方经销方式两种。下面举例说明其核算方法:
一、受托方以经销方式的会计处理
经销方式是指商品的销售价格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决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异额归受托方所有。但因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产品处理。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时,应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只有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计算应纳税款。经销方式的会计处理与自营经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例: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货物200件。合同约定B公司按协议价每件1000元(不含税),收取代销货物。该货物成本价为每件800元(不含税),B公司自行制定售价每件1100元(不含税)。当月该货物销售100件,B公司向A公司开具销货清单,并结清了货款。假如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涉税会计处理如下:
(一)A公司的会计处理
1.A公司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
(1)库存商品按进价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进价=200×800=160000元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2)库存商品按销价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进价=200×1000=200000元
借:委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2.收到代销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销商品的收入=1000×100=100000元
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17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结转成本
(1)库存商品按进价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进价=100×800=80000元
借:商品销售成本 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80000
(2)库存商品按销价核算,售出商品的成本结转有两种方法。
一种方法是: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在期末和自销商品的进销差价一并结转。此时
的商品销售成本就是已售商品的委托价格。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00000
另一种方法是: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计算结转出商品的进销差价。
售出商品的进销差价=100×(1000-800)=20000
借:商品销售成本 80000
商品进销差价 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00000
4.收到B公司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