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托方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此手续费收入实质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其特点是受托方只能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如上例,合同规定,货物单位售价为1000元,假定代销手续费率为10%。
(一)A公司的会计核算
1.2.3如上例会计分录。
4.收到B公司从银行转来的已售商品货款,手续费作为经营费用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7000
经营费用 10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二)B公司的会计核算
1.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234000(1000×200×1.17)
贷:代销商品款 234000
2.实际销售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7000
同时作会计分录:
借:代销商品款 117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17000
3.计提手续费
关于手续费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
应计提手续费=100000×10%=10000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0000÷1.17×17%=1453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0000
贷:代购代销收入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3
4.与A公司结算货款和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07000
贷:银行存款 107000
受托方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销货款100000元填写在申报表的“视同销售”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