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货物发生退货时,购货方应区别下列两种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1)购货方未付货款也未作账务处理。这种情况下,购货方只需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即可,既然购货方进货后还未作账务处理,退货时也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是部分退货,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后,由销货方按实际数量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也不用对退货进行账务处理,只要按实购数量、金额进行正常的购货账务处理即可。
(2)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这种情况下,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购货方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发票联、抵扣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登账时,应以红字记入借方)、“在途材料”、“物资采购”等账户。
例如,永明公司2月份购进乙材料10 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 000元,增值税款85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并开出银行转账支票支付款项。
2月份支付货款,材料验收人库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乙材料 5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000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3月份因上述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退回部分材料,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退回价款10 000元,增值税款1 700元,已收到对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3月份发生退货,收到退货款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1 700
贷:原材料——乙材料 1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