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账务调整工作,存在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他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等现象,增加或减少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使得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出现继续征税的情况,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另外,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冲减财务费用也会增加利润,造成所得税重复计征,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本文结合实际工作进行一些探讨。
一、调增调减利润的会计账务处理
如某企业2000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利润总额为600000元,所得税为198000元。调增当年度利润190000元,其中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48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6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9000元未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调减利润101000元,其中少摊待摊费用12000元,少提福利费9000元,补交营业税38000元,生产费用误计在建工程32000元,少提折旧10000元。其他还有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滞纳金2000元,被没收财产损失20000元,工资总额超支23000元,赞助费支出20000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60000元。
1.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增利润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48000
预提费用 86000
固定资产清理 19000
应付福利费 3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0000
2.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1000
贷:待摊费用 12000
应付福利费 9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 38000
在建工程 32000
累计折旧 10000
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纳税调整。上例中,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被没收财产损失、工资超支、赞助费支出都属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属时间性差异,由此两种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三、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调整
国税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某企业2000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方余额140万元,企业申报亏损也为14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1)若企业少计收入40万元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视同所偷税款13.2万元(40万元×33%)一倍的罚款。(2)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未作纳税调整150万元,扣除账面亏损14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49.5万元(150万元×33%)一倍的罚款。
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32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
由于工资超支属永久性差异,不需作账务调整,但该盈利实为应纳所得额,应补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49.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95000
贷:银行存款 49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