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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应收不带息票据的处理

2006-6-1 13:5  【 】【打印】【我要纠错

  小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带息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借记“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举例如下:某小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1月1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所签合同采用商业汇票结算。商品价款35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票据为不带息票据,期限为3个月。该企业2005年1月5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给B公司以取得所需材料,该批材料价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另外,以转账支票补付材料差价款5850元,支付C运输公司材料运输杂费650元。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①2004年11月1日销售商品收到票据

  借:应收票据——A公司 409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

  ②2005年1月5日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借:在途物资 50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收票据——A公司 40950

     银行存款 18200

  ③材料收到验收入库

  借:材料 50650

   贷:在途物资 5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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