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国工程公司地处城区,土地使用证记载企业实际占用土地3000平方米。该公司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7月经批准占用耕地2400平方米,用于建立一个预制构件厂。
按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按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确定。该企业占用的3000平方米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3000×5=15000元
月应纳税额=15000÷12=125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应当于1月末至6月末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1250
按规定,施工企业将耕地用于建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对于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占用之日起满一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则从2002年7月份起,企业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为征用的5400平方米(3000+2400),其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5400×5=27000元
月应纳税额=27000÷12=2250元
则从2002年7月末开始,企业应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2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