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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两种方法(一)

2006-6-2 16:3  【 】【打印】【我要纠错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处理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与方法。

  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应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的差异有两类:一类是永久性差异,一类是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按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和按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额的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其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应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其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某一时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如果从该会计年度观察,会使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和应税所得额不一致,但从一个周转期来观察,这种差异是不存在的。

  按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对所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有两种处理方法,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应付税款法

  采用应付税款法,当期计入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一般应等于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的金额。

  1、应付税款法对永久性差异的调整

  永久性差异主要有两大类别。一类会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当期的税前会计利润;另一类会使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当期税前会计利润。

  第一类永久性差异的项目,主要是指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费用,已抵减了本期的收益,而按税法规定不准抵扣的项目。如:支付的税收滞纳金、违反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各种非公益性捐赠、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超过标准的业务招待费以及超过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借款利息费用等。这些费用在发生时,已经列入了有关费用,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些项目都应列入应税所得额。

  第二类永久性差异的项目,主要是指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已作为收益,计入了当期利润,但按税法规定免缴所得税的项目。如:国库券利息收入、股利收入、从外单位分得的税后利润(如为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一于联营企业的不再另征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上列各项收入不再征收所得税。

  所以,应税所得额=企业税前会计利润x永久性差异项目

  应纳所得税=应税所得额x规定的税率

  永久性差异的特点决定了对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只能采用“应付税款法”,别无其他选择。所以,当企业仅存在永久性差异时,企业计入本期捐益的所得税费用一般应与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相等。

  2、应付税款法也可以用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

  时间性差异的特征是:虽然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各期之中可以转回。即:某项收益或费用和损失既可以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又可以计入应税所得额。但计入会计利润的时间和计入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一致。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按税法规定,某类设备应采用直线法,如果会计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从应税所得中扣减的折旧额小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折旧额,从而产生应纳税时间差异。又比如:产品保修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处理,可以在产品销售时,在当期计提,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税法规定,这种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才能作为抵扣项目,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因而也产生了时间性差异。

  如果按“应付税款法”对时间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实际上是不考虑时间性差异对未来的影响金额。即:企业计入本期收益的所得税费用仍然等于本期应缴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缴所得税=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税率

  举例:新华工厂某年度损益表中反映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万元。该企业在本年度发生非公益性损赠10万元,从其他单位分得股利2万元,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本年折旧额为4万元,按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本年折旧额应为6万元。所得税率为33%.该企业本期应缴所得税和本期所得税费用计算如下:

  税前会计利润            1 000 000

  加:永久性差异            100 000

  减:永久性差异            20 000

  减:时间性差异            20 000

  应纳税所得额            1 060 000

  所得税率                33%

  本期应缴所得税            349 800

  本期所得税费用            349 800

  本期计算应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49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49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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