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处理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的记入相关帐户。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的,一般按月计算交纳,若本月 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按年计征。因此,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那么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调整方法宜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而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此方法。因为企业所得税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可对该类事项实现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未来预计应交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税款”待年终再进行调整。
[例]某公司2000年4月某工程项目领用该企业自产产品100件,该件产品成本1000元,公允价值每件1500元,增值税率17%,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会计处理为:
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125500
贷:产成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月末按比例计算分摊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的企业所得税。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为255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5000元,则: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255000—155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额=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25500÷255000×7000=700元
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25500÷255000×3000=300元
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700-300=9000元
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1500—1000)×100—700—300=49000元
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所得税=49000×33%=16370元
月末作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700+300+16370) 1737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
递延税款 16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