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企业并未因此而发生经济利益流入,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这种变化实质上使货物进入了消费,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1:甲企业将自产的10台电视机捐赠给某小学校,该电视机的单位生产成本为:1 000元,同期销售价为:1 2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在该经济活动中,无论甲企业是否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2 040
贷:产成品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040=1200×10×17%
例2:甲企业将外购的原材料一批用于对外投资,该批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80 000元,未提过存在跌价准备。该原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为88 000元。双方协商该原材料的公允价值为100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在该经济活动中,无论甲企业是否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贷:原材料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 960=88 000×17%
资本公积 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