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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2007-7-26 8:28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旧准则体系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存在“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采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

  【】某企业2007年应收款项余额200万元,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2008年发生坏账12万元,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3万元,2008年年末应收款余额22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5万元。2009年发生坏账15万元,2009年年末应收款余额26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3万元。假设企业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其发生的坏账损失已全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每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税法允许的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0.5%.预计在未来3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

  2007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100000
    贷:坏账准备100000

  年末计算所得税: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0(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00×0.5%=1(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0-1=9(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9×30%=2.7(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10-1)×30%=152.7(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00000递延所得税资产2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27000

  2008年:发生坏账及收回已冲销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120000
    贷:应收账款120000

  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55000 
    贷:坏账准备55000

  年末计算所得税: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0-12+3+5.5=6.5(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20×0.5%=1.1(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6.5-1.1=5.4(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5.4×30%=1.62(万元);

  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2.7-1.62=1.08(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3-12+5.5-(220-200)×0.5%]×30%=148.9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892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800

  2009年: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150000
    贷:应收账款150000

  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130000
    贷:坏账准备130000

  期末计算所得税: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6.5-15+13=4.5(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60×0.5%=1.3(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4.5-1.3=3.2(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3.2×30%=0.96(万元);

  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62-0.96=0.66(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15+13-(260-220)×0.5%]×30%=149.3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4934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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