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拍卖公司的某标的物(例如房产)与买受人已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且在委托拍卖合同上约定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应收佣金,但该标的物(例如房产)因其他因素而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例如土地性质问题),实际未收到佣金,是否能在合同约定应收佣金时间确认 收入计征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劳务类形的收入时间的确认。
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问】某拍卖公司的某标的物(例如房产)与买受人已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且在委托拍卖合同上约定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应收佣金,但该标的物(例如房产)因其他因素而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例如土地性质问题),实际未收到佣金,是否能在合同约定应收佣金时间确认 收入计征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劳务类形的收入时间的确认。
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上一篇: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